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欢迎您!

Quality and Safety

质量安全

首页   >   质量安全   >   责任体系

  为实现源头监管,本交易中心实行生产经营主体、认证主体、技术主体、农业专项法律顾问和交易中心五大主体负责制。
 


  1 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主体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经营主体应该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经营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系列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生产、包装。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保证交易产品的质量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在上市交易之前,生产企业需按照《管家婆168彩图信息披露规则指引:上市交易报告书》的要求如实进行信息披露,并由农业专项法律顾问填写《上市交易报告书》。

  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的产品,进入交易环节后,经检测为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企业、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在涉及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方面,生产经营主体负有持续性披露义务,须及时向交易中心或者通过农业专项法律顾问向交易中心披露更改信息。否则,按照信息披露不实处理。

  2 认证、检测主体责任

  交易中心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对于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优质产品,自行委托国家认可的认证、检测机构和认证、检测人员申请相关认证。

  认证、检测机构及认证、检测人员应严格遵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认证、检测工作,依法出具认证、检测结果。

  在《上市交易报告书》中,经营主体需提供真实、有效,并由拥有认证认可资质的认证、检测机构和认证、检测人员签字盖章的相关认证、检测资料。

  认证、检测主体需对认证、检测结果负责,认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检测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检测结论严重失实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虚假认证,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认证、检测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认证、检测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经营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3 农业技术人员责任

  为保证交易产品的质量安全,交易中心要求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环节配备必要的国家认可的农技师、畜牧兽医师、水产养殖师等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指导生产,确保科学生产、安全生产。

  技术人员需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配合农业专项法律顾问如实填写《上市交易报告书》中的技术相关部分。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交易中心有权依照《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制度》对其服务的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4 农业专项法律顾问责任

  农业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生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填写《上市交易报告书》,并就该报告书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标性和真实性发表专项法律意见。

  农业专项法律顾问应对法律意见书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承担法律责任。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农业专项法律顾问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该严格遵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禁止在法律专项服务的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农业专项法律顾问对于被委托方在涉及生产、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方面负有持续性披露义务。

  5 交易中心责任

  本交易中心依据《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信息披露制度》对交易主体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各责任主体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

  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本中心的所有制度,依据相关制度为交易主体提供法律、金融、知识产权等相应服务,指导和监督交易主体依据本规则进行交易,规范在本交易平台的一切交易活动,有权依据本规则对交易主体和所有参与交易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交易中心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交易主体和交易中心内部人员的违规交易行为,致使消费者受到损害,交易中心有责任先行赔付,待查明事实后,向具体责任承担者追偿。

  本交易中心发现交易主体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交易服务。

地址:肇庆市鼎湖区金花路1号 肇庆新区管委会B栋 电话:0758-2588211 或 2588900 传真:0758-2588211 邮编:526072

copyright 2016-2020 管家婆168彩图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61287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