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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EU)食品农产品标准制度

作者:暂无            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8-01-20

  欧盟建立了以《食品安全绿皮书》为基本框架、以《食品安全白皮书》为核心、以《通用食品法》为基本法,以《食品卫生系列措施》、《欧盟食品与饲料安全与管理法》为补充的食品安全制度。通过对食品安全法规和条例的修订和更新,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涵盖了“从农场到餐桌”整个食物链,形成了各种以法规(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和决议(Decision)形式并存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新框架。由代表欧盟整体利益的欧盟理事会提出新的食品安全法律法令,经代表欧盟各成员国政府的欧盟理事会以及代表欧盟公民权益的欧洲议会共同通过后才可生效。目前,欧盟已形成了涉及食品安全的主要法规有:食品中污染物和农兽药残留限量控制、新型食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及包装和辐射等一系列内容,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包括法规(EC)No1333/2008食品添加剂(除食品用酶制剂和香料外)的使用限量、法规(EC)No1332/2008食品酶制剂使用管理规定、法规(EC)No1334/2008食品风味物质使用管理规定、法规(EC)No396/2005农药残留限量、法规(EC)No37/2010动物源性食品的兽药残留限量、法规(EC)No1881/2006污染物各项限量指标等。

  另外,欧盟建立了由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uro-peanFoodSafetyAuthority)和食品与兽医办公室(FoodandVeterinaryOffice)构成的监控系统,负责对各成员国食品生产链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控制。食品安全管理局主要负责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食品和兽医办公室将依照各成员国根据欧盟水平建立的操作标准来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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