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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优农标准适用管理规则

作者:暂无            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8-02-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优农标准的实施,制定严格的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品质标准,突出产品差异化特性,建立市场比较优势,提升其国际竞争力,活跃产品交易,实现农业产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优农标准,是指由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标准化委员会(下称“中优农标准委”)和中优农产品食品标准化协会,根据《中优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定并发布,供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农产品、食品及其衍生品标准,以及生产操作规范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管理范围为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已通过中优农标准认定的食品、农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优农标准认定,是指采用中优农标准的农产品、食品,提供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证明产品的各项检测指标符合中优团体标准,对于满足条件的农产品、食品,即通过了中优团体标准认定。

 

第二章 标准适用原则

第五条 标准系列选择采用:管理范围内的产品,可选择采用中优农标准五大农产品食品安全标准系列,即CIGS·SEU、CIGS·SJP、CIGS·SUS、CIGS·SCAC、CIGS·S、CIGS·SGB标准系列之一。

第六条 选择系列总体采用:管理范围内的产品,必须满足其所选择采用的整个标准系列,必须同时满足相应的生产操作规范,具备相应的质量保障制度。

第七条 标准指标整体采用:管理范围内的产品,必须满足每一项中优农标准对于相关食品、农产品具有约束力的指标。

第八条 执行标准及时更新:所采用中优农标准系列如有新版本发布,则应在新版本规定的实施日期起严格按照新版本标准执行。

 

第三章 标准执行与稽查

第九条 中优农标准认定企业应组织企业相关的标准执行部门,对所采用的中优农标准系列内容进行学习培训,以确保标准的正确执行,产品生产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均能严格遵循中优农标准。

第十条 企业的质量管理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所采用中优农标准系列的颁布和实施情况,同步更新企业执行的标准,及时调整指标参数。

第十一条 中优农标准认定企业必须接受交易中心对其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包括飞行稽查(即“不通知检查”)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 标准稽查需基于适用标准,进行针对性的项目检测,即基于企业产品披露信息,针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剂、农药、兽药、肥料等的使用情况,以及产品可能的污染途径,针对性地进行指标检测。

 

第四章 标准稽查处罚

第十三条 对于标准稽查不符合中优农标准的情况,交易中心酌情对产品相关企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对标准稽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惩重处,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第五章 附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优农产品食品标准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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