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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国现行食品安全标准法律体系是以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设定的框架展开的。以标准化法为依据,我国形成了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标准管理体制。在国家质量监督捡验捡疫总局领导下,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食品安全卫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工作必须在相关法律框架内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基本原则,遵循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
而农产品安全标准,如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农业部共同制定,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管理。
目前我国将现行食品标准分为以下几大类:基础标准、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规范、检验方法(理化检验、微生物检验、毒理学)。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要包括:《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等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