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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规则第1号:上市交易报告书

作者:暂无            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8-05-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产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中心制定《中国·国际优质农产品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上市交易报告书》。

  第二条 拟在本交易中心申请上市交易其产品的生产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则所规定的内容详细披露信息。

  第三条 生产主体应当聘请律师担任其产品在本交易中心申请上市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生产主体应当在其专项法律顾问指导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者应当履行的各项法律义务和应当承担的各项法律责任逐一落实到位。

  第四条 受聘的专项法律顾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其与生产主体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规定履行职责。

受聘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负责编制《上市交易报告书》。

  第五条 生产主体在其《上市交易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记载,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生产主体聘任的技术人员、认证人员和专项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各自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生产主体概况

 

  第七条 生产主体概况应当包括:

  (一) 生产主体的名称、性质、地址、行业分类;

  (二)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三) 社会信用代码;

  (四) 生产区域地理环境状况;

 

第三章 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

 

  第八条 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包括:

  (一)生产主体副总经理以上管理层;

  (二)生产主体聘任的技术人员;

  (三)生产主体聘请的认证机构;

  (四)生产主体聘用的专项法律顾问。

  各责任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第四章 生产主体信用状况

 

  第九条 生产主体信用状况包括:

  (一)银行信用;

  (二)财务信用;

  (三)纳税信用;

  (四)环保信用;

  (五)安全生产信用;

  (六)产品信用。

 

第五章 生产主体生产经营性资产、品牌资产

 

  第十条 生产主体生产经营性资产:

  (一)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设备等;

  (二)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水面、滩涂等生产加工场地;

  (三) 流动资产,包括企业产品种类的存货等资产;

  (四) 各种产权权属性质。

  第十一条 生产主体品牌资产内容:

  (一)区域公共品牌;

  (二)品牌建设:品牌注册情况;专利申请情况;其他知识产权情况;外来品牌使用情况;

  (三)品牌经营,近三年品牌推广情况;

  (四)品牌价值评估;

  (五)品牌保护。

  第十二条 生产主体已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

  (一)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农资企业的审定备案登记情况;

  (三)其他生产经营资质。

  第十三条 生产主体新产品开发现状。

 

第六章 生产主体生产经营规模、产能产量和产品品种

 

  第十四条 生产主体生产经营规模包括种植、养殖基地面积及其年供应量,加工能力及其年供应量。

  第十五条 生产主体产品品种分类及产量,申请上市交易产品的种类和最大交易数量。

 

第七章 生产主体生产、加工规范和生产、加工标准

 

  第十六条 生产主体生产、加工行为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 生产主体披露生产加工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生产加工基地图;

  (二)种植、养殖生产主体应当提供种植、养殖基地环境评价报告;加工业提供加工场所评价报告或监管部门有效证明;

  (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的资质;

  (四)质量控制规范;

  (五)生产技术规程和生产技术工艺;

  (六)生产加工记录。

  第十八条 生产主体生产加工规范应当符合本交易中心、国际,或国家制定的标准,并披露执行的具体标准。

 

第八章 上市交易的产品种类、产品标准

 

  第十九条 生产主体应当披露上市交易的产品种类。

  第二十条 生产主体生产、加工的产品必须符合本交易中心、国际,或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生产主体应当披露产品使用标准的名称及编号。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主体应当披露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全部添加剂。

  第二十三条 生产主体应当出具产品符合标准的检测报告。

 

第九章 上市交易的产品包装标准、包装规格与产品标示

 

  第二十四条 上市交易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本交易中心、国际,或国家安全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生产主体应当详细列明上市交易产品的包装规格。

  第二十六条 生产主体上市交易产品标示应当包括产品标准、有效的产品可追溯码内容。

 

第十章 生产风险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预防

 

  第二十七条 生产主体生产风险和产品质量风险:

  (一)农产品、中药材:自然灾害、环境污染、重大病虫害风险;

  (二)食品:原材料采购风险;

  (三)农资:环境污染;

  第二十八条 生产主体应当披露针对可能的风险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章 各项声明

 

  第二十九条 生产主体及相关人员须要对上市交易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声明。

  (一)生产主体声明;

  (二)管理层声明(副总经理以上);

  (三)技术人员声明。

  第三十条 为生产主体提供认证服务的认证机构及相关人员对认证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声明。

  第三十一条 为生产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法律机构及法律顾问须要对上市交易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声明。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国际优质农产品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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