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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食品(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基本特性

作者:暂无            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8-01-22

一、国家意志性

  国际和国家食品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主体多为政府机构,安全标准的制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作为联合国官方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制定推荐的食品标准及食品加工规范,协调各国的食品标准立法并指导其建立食品安全体系。

  美国标准体系主要由联邦政府标准体系或公共领域标准体系和非联邦政府标准体系或民间领域标准体系两部分组成。联邦政府负责制定一些强制性标准,主要涉及制造业、交通、环保、食品和药品等安全标准。虽然美国鼓励自愿型标准体系发展,美国政府不设专门的全国性标准化管理机构,对国家标准起着管理和协调作用的是美国国家标准学会,但该学会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民间自愿型标准体系,将反映整个国家利益的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同时它也对国家标准制定机构的资格提供认证,获得认证的标准制定机构要遵循学会制定的《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基本要求》,被美国国家标准学会认可的行业标准才能上升为国家标准。

  所以国家安全标准的制定是国家意志的一种体现。

 

二、法定性和权威性

  食品(农产品)安全标准现已成为各国家和地区保护本国、本地区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重要手段。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标准是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软法”之治的产物,具有法律影响力。与国际法的绝大多数领域一样,CAC安全标准的制定也是以国家主导的立法程序为特征,强调一致同意和全体一致的接受。CAC立法程序确保国际规范的通过符合各成员国利益并经其同意,各成员国便会接受国际组织的规范权威,承认国际组织决策的合法性。WTO协定赋予联合国系统下的国际标准以法律地位,WTO各成员国制定有拘束力的食品安全标准时,大多强调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或参考国际标准。

  欧洲联盟拥有着非常健全的食品(农产品)安全法律体系,同时也拥有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欧盟食品安全标准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法律渊源,其基础性法律渊源表现为各成员国之间所达成的关于欧盟食品安全的基础条约;派生性法律渊源指的是根据食品安全基础条约所赋予的权限,由欧盟主要机构制定出来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实践中,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对各个成员国具有法律效力。欧盟各成员国纷纷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标准,并保障欧盟标准的统一实施。

  中国现行食品安全标准法律体系是以标准化法为基础,以食品安全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专项法的标准法律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

 

三、强制性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保护消费者健康的重要作用已在1985年联合国第39/248号决议中得到强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指南采纳并加强了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应用。该指南提醒各国政府应充分考虑所有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要,并尽可能地支持和采纳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特征,强制性体现在食品安全标准通过法律等强制性的手段加以实施,成员国必须贯彻执行。

  中国食品安全标准“具有强制效力”,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三类。

 

四、安全性和科学性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耍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两个难点:第一,毒理学限量标准有很多种。如微量的剧毒性化学类物质即可致人伤残,甚至死亡,应禁止添加到食品中。而有些物质虽具有一定的毒性,但只要在一定的限量内,可以被人体分解或排出,不会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实质性的危害。第二,食品安全限量标准有很多分类。主要的原因是人体对食品中不同种类的毒性物质或食源性病原体的可降解量是不同的,且不同年龄和体质的人对同一物质的毒性抵抗能力也存在差异。

  针对两个难点,欧盟首先控制食品生产添加原料的类别,对添加原料进行科学的动物试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分析。根据食品生产过程中必须人为使用的物质(食品添加剂、兽药残留物或食物中的农药残留)和天然存在于食品中的毒性物质的不同,分别制定了每日适宜摄入量和暂定每日耐受摄入量指标。其次,根据某些毒性物质(重金属)在人体内不能分解而具有累积效应的特点,制定了暂定每周耐受摄入量指标。在系统融合以上三个指标的基础上确定最高残留限量指标。

  为精准制定限量标准,对食源性微生物的安全性评估坚持预防性原则,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了(FSOs)“食品安全目标”标准:第一,需要区分各不同年龄段人体的食品安全水平,尤其考虑了毒物的作用大小其对儿童、病人及老人等易感人群的影响。 第二,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消费结构,确定了相应的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了标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五、整体性

  食品(农产品)标准的整体性包括标准结构的整体性和标准适用的整体性。

  标准结构的整体性一方面体现在食品(农产品)安全标准体系涵盖了整条食品(农产品)产业链的关于食品(农产品)安全的各个生产环节。欧盟于2000年颁布《食品安全白皮书》强调食品安全从 “农场到餐桌 ”整条食品供应链的全覆盖监管,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藏、批发、零售和消费等环节以及种子、农药、化肥、原料、食品添加剂、工厂设备、运输工具等生产资料,并建立了有效的预警机制,对潜在食品安全危害风险加以防范。

  食品(农产品)标准结构的整体性另一方面体现在食品(农产品)安全标准不仅包括了生产环节中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也限定了终端产品所需满足的产品安全标准限量,实现了食品农产品生产供应链的全过程安全标准监管。

  食品(农产品)标准适用的整体性指在标准结构的整体性基础上,标准采用方在实践中需整体采用系列标准,生产活动需满足标准中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标准中所规定的最终产品食品添加剂、兽药残留物或食物中的农药残留等化学物质的限量要求具有整体约束力。

  食品(农产品)标准适用的整体性另一方面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生产的一种终端食品(农产品)品必须符合这个国家或地区针对这一类食品(农产品)的全部强制性安全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定向生产食品(农产品)出口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用于出口的食品(农产品)的技术标准必须满足进口国家或地区针对该类食品(农产品)的全部强制性安全标准。

 

六、可操作性

  食品安全标准保障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不合格或未能达到质量要求的食品不仅能损害人民的身体健康,甚至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衡量食品质量卫生是否合格的标准就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准之所以能够作为衡量食品质量卫生是否合格的标准是由于在其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食品可能存在的有害因素和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并通过规定食品的微生物指标、理化指标、检验方法、保质期等内容,使符合标准的食品具有安全性。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考虑到的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一些因素会有对应的检测指标以控制,各项检测指标也会有对应的检测方法以辅助检验;标准的制定涉及整个生产过程,在生产工艺过程的各个环节,通过设置相应的标准,检测一些质量控制指标,把不合格因素消灭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之中,确保产品最终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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