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第2号 重大事项报告书
作者:暂无
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8-0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主体重大事项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农产品、食品的交易秩序,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生产信息披露总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重大事项报告书》。
第二条 生产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重大事项报告书》。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生产主体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生产主体认为对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生产主体均应当主动披露。
第四条 生产主体应于重大事项发生时起10日内通过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系统披露重大事项。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履行重大事项披露义务的,需要向交易中心说明原因后申请延期。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书》应当遵循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并加盖生产主体公章。
第六条 生产主体须要聘请符合条件的专职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进行《重大事项报告书》的编制工作。专项法律顾问应当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应于《重大事项报告书》之后出具专项法律意见,由专项法律顾问签字、法律专服机构盖章。
第七条 编制《重大事项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重大事项报告书》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二)《重大事项报告书》正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者内容不确定、不客观的词句。
(三)《重大事项报告书》披露内容应当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分析中如引用第三方资料及数据,应注明来源及发布者,并判断第三方资料、数据是否拥有足够的权威性;公司自行整理编制的资料及数据,应说明并注明编制依据。
(四)《重大事项报告书》披露内容应突出重要性,避免过多披露不重要的信息而掩盖重要信息。
第八条 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不能披露的,生产主体可向交易中心提出豁免披露申请,经交易中心同意后,可以不公开披露。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书》正文
第九条 生产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应当承诺《重大事项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自愿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并且,以上责任人与生产主体应当签订《承诺书》附于《重大事项报告书》之后。
如有生产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对《重大事项报告书》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重大事项报告书》中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销售商和消费者特别关注。
第十条 生产主体发生以下情况时需要编制《重大事项报告书》:
(一)生产主体的主营业务发生重要变化;
(二)生产主体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人发生变更;
(三)生产主体的信用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生产主体的品牌或资产发生变更;
(五)生产主体的生产经营资质发生变化;
(六)生产主体产品加工标准或工艺发生变化;
(七)生产主体的产品种类或者产品适用的质量安全标准发生变化;
(八)产品包装标准、包装规格、产品标示发生重大变化;
(九)生产主体变更专项法律顾问;
(十)生产主体遭遇生产风险或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对产品产量或者质量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十一)生产主体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可能对生产经营或正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
(十二)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紧急召回的;
(十三)其他可能对生产经营或产品质量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一条 生产主体的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重大事项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营业务变更概述:主营业务变更前后主营业务范围及变更的原因,本次变更是否会导致生产主体所属行业发生变化;
(二)主营业务变更是否经法定表决程序;
(三)主营业务变更对生产主体生产经营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生产主体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人发生变动的,《重大事项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基本情况;
(二)生产主体对岗位空缺后的后续安排;
(三)责任人的变动对生产主体生产经营方面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生产主体的信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重大事项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主体信用变动内容;
(二)信用变动的起因;
(三)信用变动对生产主体生产经营方面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生产主体的品牌或资产发生变动的,《重大事项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品牌或资产变动情况;
(二)品牌或资产变动的原因;
(三)品牌或资产变动对生产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是否产生影响;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生产主体的生产经营资质发生变化的,《重大事项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主体资质变更情况;
(二)资质变更的起因;
(三)资质变更对生产主体生产经营方面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产品加工标准或工艺发生变化的,《重大事项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工标准或工艺变更前后的差异;
(二)变更后的加工标准或者工艺的介绍;
(三)加工标准或工艺的变动对生产主体产品质量和产量方面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产品种类或者产品适用的质量安全标准发生变化的,《重大事项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种类或者适用安全标准变更前后的区别;
(二)变更后的产品种类或者适用的安全标准的介绍;
(三)产品符合变更后安全标准的检测报告;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
产品检测报告应当作为《重大事项报告书》的附件。
第十八条 产品包装标准、包装规格或产品标示发生重大变化的,《重大事项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包装标准、包装规格或产品标识变更前后的区别;
(二)变更后的产品包装标准、包装规格或产品标识的介绍;
(三)变更后的产品包装标准、包装规格或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四)变更后的产品包装标准、包装规格、产品标识对产品质量是否产生不良影响;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生产主体变更专项法律顾问的,《重大事项报告书》应包括以内容:
(一)变更专项法律顾问的原因;
(二)变更后的专项法律顾问及其所在专服机构情况介绍;
(三)专项法律顾问变更对生产主体信息披露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条 生产主体遭遇生产风险或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重大风险的,《重大事项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主体遭遇的生产风险或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重大风险情况;
(二)重大风险产生的原因;
(三)生产主体针对重大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重大风险对生产主体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生产主体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影响生产主体的生产经营或者正常交易的,《重大事项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案情介绍;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四)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生产主体的生产经营或正常交易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生产主体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要采取召回等措施的,《重大事项报告书》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需要紧急召回的原因介绍;
(二)针对已售出产品采取的召回措施以及进展情况;
(三)针对产品质量安全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相关信息。
第三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生产主体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专项法律顾问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规则的,除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交易中心可以依据《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生产信息披露总则》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
第四章 释 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中的“生产主体责任人”指生产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生产主体责任人员承诺书(示例)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承诺,本《重大事项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自愿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生产部门负责人签字:
技术部门负责人签字:
生产主体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