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第3号 生产年度报告书
作者:暂无
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8-0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主体《年度报告书》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农产品、食品、农资等产品的交易秩序,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生产信息披露总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年度报告书》。
第二条 生产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书》。
第三条 生产主体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交易中心的生产信息披露系统发布《年度报告书》。
第四条 本规则是对生产主体《年度报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生产主体认为对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生产主体均应当披露。
第五条 本规则需要提交的资料内容过长的,可以以附件的形式附于《年度报告书》之后进行披露。
如果须需披露的信息及附件已经在前期的《上市交易报告书》中进行了披露,并且截至本《年度报告书》提交交易中心时,该事项未发生任何变动,则只需客观陈述该事实,无须再次提交相关附件证明;该事项发生变更,则需要提交变更后的附件证明。
第六条 《年度报告书》的正文应当遵循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并加盖生产主体印章。
第七条 生产主体须要聘请符合条件的专职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进行《年度报告书》的编制工作。专项法律顾问应当对《年度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第八条 生产主体在编制《年度报告书》时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年度报告书》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二)《年度报告书》正文前可刊载宣传本生产主体的照片、图表等,但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者内容不确定、不客观的词句。
(三)《年度报告书》披露内容应侧重说明本规则要求披露事项与《上市交易报告书》或上一年度披露内容上的重大变化之处,如无变化,亦应说明。
(四)披露内容应当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分析中如引用第三方资料及数据,应注明来源及发布者,并判断第三方资料、数据是否拥有足够的权威性;公司自行整理编制的资料及数据,应说明并注明编制依据。
(五)披露内容应当突出重要性,避免过多披露不重要的信息而掩盖重要信息。
第九条 由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不能披露的,生产主体可向交易中心提出豁免披露申请,经交易中心同意后,可以不公开披露,同时应当在相关章节说明未披露原因。
第二章 《年度报告书》正文
第一节 目录、释义和承诺书
第十条 生产主体应当对可能造成社会公众理解障碍以及具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年度报告书》的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年度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十一条 生产主体应当在《年度报告书》目录后单独刊登重大风险提示。生产主体对风险因素的描述应当围绕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展开,遵循关联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客观披露生产主体重大特有风险。
第十二条 生产主体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应当承诺《年度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以上责任人与生产主体应当签订《承诺书》,附于《年度报告书》之后。
如有生产主体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对《年度报告书》内容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书》中声明×××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说明理由,请销售商和消费者特别关注。
第二节 生产主体基本信息变更介绍
第十三条 生产主体的名称、性质、地址、行业分类发生变化的,需要披露发生的变化以及对产品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十四条 生产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披露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生产主体的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需要披露发生的变化以及对产品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生产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在年度内发生变更的,需要就人员变更的情况进行披露,并阐述人员变动是否会对生产主体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 生产主体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及专服机构发生变更的,需要披露变更的原因以及新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情况的介绍。
第三节 生产主体信用状况
第十八条 生产主体应披露其农产品安全信用等级,并介绍该等级年度内是否发生等级变动,如果发生变动,需介绍发生变动的原因以及信用等级变动对生产主体的产品质量以及销售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生产主体应披露其产品的质量信用等级,并介绍该等级年度内是否发生变动,如果发生变动,需介绍发生变动的原因以及信用等级变动对生产主体的产品质量以及销售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节 生产主体资产情况
第二十条 生产主体应披露经营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的数量及所有权归属情况,特别要披露生产主体主要资产在年度内的变化情况以及变化原因,并对资产变动对生产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有不良影响进行阐述。
第二十一条 生产主体应披露生产主体的品牌资产的年度内的变化情况,包括品牌建设、品牌经营、品牌价值评估、品牌保护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并对品牌变化对生产主体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第五节 生产主体生产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生产主体应当披露上一年度内生产加工方面如下信息:
(一)生产加工基地图;
(二)种植、养殖生产主体应当提供种植、养殖基地环境评价报告;涉及加工的,应提供加工场所评价报告或者监管部门的有效证明;
(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的资质;
(四)质量控制规范;
(五)生产技术规程和生产技术工艺;
(六)产品加工标准
(七)生产加工记录。
第二十三条 生产主体应披露上一年度内生产主体种植或养殖基地面积及其年供应量;涉及加工的,还需披露上一年度的加工能力及加工量。
第二十四条 生产主体应披露年度内生产的产品的品种及产量以及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交易的产品的品种与数量。应着重披露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交易的交易量的年增长率。
第六节 上市交易的产品种类、标准及包装
第二十五条 生产主体应披露年度内上市交易的产品的种类。
第二十六条 生产主体应披露年度内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上市交易的产品适用的安全标准的名称和编号。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主体应当披露年度内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全部添加剂。
第二十八条 生产主体应当披露年度内上市交易的产品的包装是否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第二十九条 生产主体应当披露年度内上市交易的产品的包装规格以及产品标识。
第七节 年度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生产主体涉及的诉讼或者仲裁已在上一年以《重大事项报告书》形式披露的,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生产主体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影响生产主体产品生产经营及相关补救措施。
如本年度内无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明确说明“本年度生产主体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三十一条 生产主体的农产品、中药材遭遇自然灾害、环境污染、重大病虫害风险,食品生产主体遭遇原材料采购风险或者农资生产主体生产农资造成环境污染等情形的,已经通过《重大事项报告书》形式进行披露的,但风险尚未完全消除的,生产主体应当披露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进展情况、已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拟造成的潜在的损失或影响。
对风险已经完全消除的,应披露处理措施、造成损失以及以后针对此类风险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遵循关联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披露对未来发展战略或经营计划有重大影响的不确定性因素并进行说明与分析。
第八节 年度规划
第三十三条 生产主体应对下一年度的生产规模、拟生产产品种类以及经营规划和目标进行事先规划说明。
第三十四条 生产主体拟在生产规模、产品种类、经营方针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应着重介绍进行变更的原因,并分析变更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将会产生的影响。
第三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生产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专项法律顾问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规则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交易中心可以依据《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生产信息披露总则》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所有。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生产主体责任人员承诺书(示例)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承诺,本《年度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自愿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生产部门负责人签字:
技术部门负责人签字:
生产主体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