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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优农全球数字农业互联网平台管理标准

作者:暂无            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23-04-06

作为全球农业数字化互联网平台,披露标准至关重要,它是生产者依据法律向市场消费者推介自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信息公开化展示、传播方式,是生产者向消费者推广自己品牌一种数字化渠道。同时也是消费者判断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价值的主要依据。

一、平台的披露标准主要功用

(一)生产者与消费者达成合意(契约)的判断依据;

(二)消费者与生产者就购买产品或服务发生争议的事实依据;

(三)产能、产品和服务证券化、数字化、电子化;

(四)产能、产品和服务证券社会化过程;

(五)为产能、产品进入电子交易做好基础准备。确保进入中优农交易系统(类期货、大宗批发、零售)交易流程的生产商的产能、产品具有在国际、国内市场形成定价权机制和博弈竞争优势。

二、中优农CIGS披露标准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管理权

中优农全球数字农业互联网平台落实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法定管理权的方式:

(一)对入驻平台的生产商按照法律规定和消费者知情权的需要,要求生产商全面披露生产经营信息,尤其是生产规模、组织管理水平、生产技术水平、产品标准、产品品牌。执行中优农CIGS披露标准

(二)从提升生产商产能、产品公信力角度,要求生产商披露的生产信息必须是经过第三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确认(律师对披露信息的确认)

四、利用区块链技术,确保生产者披露信息的时空约束性、不可撤回、不可篡改性、及时性、全面性。

五、中优农全球数字农业互联网平台管理标准(CIGS标准体系)逻辑关系

CIGS安全标准(国际、国家强制性)CIGS品质标准CIGS定制标准(属于品质标准的延伸标准,包括功能食品,或健康食品)CIGS披露标准

安全标准是管控产品“有毒”、“有害”成分的技术性参数,也是国家强制力要求生产、流通环节责任主体必须强制性执行的标准,并且要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性的法律责任。

品质标准是管控产品“有益”、“营养”、“功能”成分的技术性参数,是非国家强制力要求执行的标准,由生产者,或行业协会,或平台制定的,以契约形式和生产商确立的标准,往往不涉及行政和刑事性的法律责任,但会涉及到民事责任。

披露标准是基于数字化互联网平台特殊的功能,由国家法律授予平台的“管理权限”而产生的由国家法律强制性要求将产品信息和与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化”程度性技术标准参数。一是满足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形成生产者产品“品牌”的公信力,和产品、产能“证券化”,以便形成交易的“定价机制”和“博弈竞争机制”。

 

中优农质量标准化与检测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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