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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生产信息披露总则

作者:暂无            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8-01-17

为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食品消费的知情权利,加强对农产品食品及投入品生产的社会化监督,保障农产品食品的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提升农产品食品国际竞争力,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推行生产信息披露制度,规范生产主体信息披露行为。

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对生产主体信息披露的总原则是“自行披露,自担责任,依规监管”。生产主体对其披露的全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负责编制信息披露报告的专项法律顾问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生产主体在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披露的全部信息,并不意为着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认可其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生产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农产品、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产品、食品的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总则。

  第二条 本总则适用于交易中心生产主体进行生产信息披露,生产主体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总则所称生产主体是指,依据交易中心规定注册为生产商会员、拟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农产品、食品或农资生产企业。

  国外生产企业信息披露适用本总则,但法律、法规以及交易中心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生产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强制信息披露、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监管信息披露。

  第四条 强制信息披露,指交易中心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性要求拟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生产主体对事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生产信息进行全面、如实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产品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必经的前置性程序,主要以《上市交易报告书》的形式进行。

  第五条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对产品质量安全有重大影响或者潜在重大影响的事项时,生产主体需要对该重大事项的发生原因、造成的影响、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进展等事项在本总则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披露。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主要以《重大事项报告书》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监管信息披露,指为方便交易中心及社会各界对生产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要求生产主体定期将年度内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进行披露。

  监管信息披露主要以《年度报告书》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 生产主体应当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聘任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应当协助企业编制《上市交易报告书》《重大事项报告书》及《年度报告书》等文件,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八条 专项法律顾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其与生产主体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指导和督促所服务生产主体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专项法律顾问发现生产主体拟披露的信息或者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生产主体进行更正或补充;生产主体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专项法律顾问有权解除法律服务合同。

  第九条 生产主体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重大事项未达到本总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总则没有具体规定,但生产主体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认为该事件对产品的产量或质量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生产主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生产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向交易中心提交的披露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均应当加盖生产主体公章。

  第十一条 生产主体编制的《上市交易报告书》《重大事项报告书》以及《年度报告书》完成后,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在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系统进行公开披露。

 

第二章 上市交易报告书

 

  第十二条 《上市交易报告书》应当依据交易中心制定的《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第1号:上市交易报告书》进行编制,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三条 《上市交易报告书》应着重披露以下信息:

  (一)生产主体概况;

  (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

  (三)生产主体信用状况;

  (四)生产主体生产经营性资产、品牌资产;

  (五)生产主体生产经营规模、产能产量和产品品种;

  (六)生产主体生产、加工规范和生产、加工标准;

  (七)上市交易的产品种类、产品标准;

  (八)上市交易的产品包装标准、包装规格与产品标示;

  (九)生产风险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预防;

  (十)各项声明。

  第十四条 《上市交易报告书》通过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系统公开披露后不得进行修改。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书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书》应当严格依照交易中心制定的《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第2号:重大事项报告书》进行编制,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主体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提交重大事项报告书:

  (一)生产主体的主营业务发生重要变化;

  (二)生产主体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发生变更;

  (三)生产主体的信用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生产主体的品牌或资产发生变更;

  (五)生产主体的生产经营资质发生变化;

  (六)生产主体产品加工标准或工艺发生变化;

  (七)生产主体的产品种类或者产品适用的质量安全标准发生变化;

  (八)产品包装标准、包装规格、产品标示发生重大变化;

  (九)生产主体变更专项法律顾问;

  (十)生产主体遭遇生产风险或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对产品产量或者质量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十一)生产主体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十二)生产主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紧急召回的;

  (十三)其他可能对生产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在编制《重大事项报告书》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生产主体应当客观公告已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生产主体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后10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履行披露义务的,需要向交易中心说明原因后申请延期。

 

第四章 年度报告书

 

  第十九条 《生产年度报告书》应当依据交易中心制定的《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第3号:年度报告书》进行编制,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书》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书》应当披露上一年度内的以下内容:

  (一)生产主体基本情况;

  (二)生产主体信用情况

  (三)生产主体资产情况;

  (四)生产主体生产情况;

  (五)上市交易的产品种类、标准及包装;

  (六)年度重大风险;

  (七)年度规划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生产主体应当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披露《年度报告书》,因故需要推迟披露时间的,应当向交易中心解释原因,交易中心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生产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部门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违反本总则规定的,交易中心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实时通报、记录在案;

  (三)禁止成为交易中心生产主体会员的签字负责人;

  (四)暂停或终止生产主体在交易中心的交易;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为生产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及其专服机构违反本总则规定的,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农业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规范》中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生产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交易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

  若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则暂停其在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终止其交易。

  生产主体出现以上行为,交易中心将实时通报、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生产主体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经销商或者消费者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依法进行赔偿。

  第二十七条 生产主体违反本总则规定,涉嫌犯罪的,交易中心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总则由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总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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