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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优生产监督管理规范

作者:中优农交易中心            来源:暂无            发布时间:2018-01-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主体日常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落实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农产品、食品、农资等产品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农产品、食品以及农资生产监管方面的相关立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生产主体内部应有专人或者设定专门的部门对日常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生产主体应当将内部检查监督人员名单上报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生产主体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应对生产主体的生产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督促其规范生产。

  第三条 生产主体内部监管部门以及专项法律顾问(以下统称“检查监督人员”)对生产主体的生产活动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本规则。

  交易中心根据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举报而对生产主体生产活动进行的调查,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检查监督人员应遵循合法监管、诚信监管、全程监管、尽职监管的原则对生产主体的生产活动及生产成果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生产活动存在的漏洞及其他不规范之处,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纠正,确保生产主体依法规范生产。

 

第二章 监督检查事项

 

  第五条 检查监督人员应检查生产所需原料成品是否存在损坏、变质情况以及其保管是否严格依照保管标准执行等。

  第六条 检查监督人员应检查生产设备是否能够满足日常生产要求以及生产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七条 检查监督人员应督促生产人员严格按照生产主体内部关于生产卫生的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卫生,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抽查或者普查生产人员的卫生状况。

  第八条 检查监督人员应督促生产主体完善生产过程相关的制度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并检查监督生产主体生产过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规范之处。

  第九条 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对生产主体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第十条 检查监督人员应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检查生产主体生产的产品是否达到原先承诺的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 检查监督人员应检查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生产主体内部关于产品包装的规定。

  第十二条 检查监督人员应对生产主体的仓储场所进行巡查,检查仓储条件是否能够满足特定产品的仓储需求。

 

第三章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三条 生产主体应当对内部检查监督人员进行农产品、食品、农资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专业知识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的培新与考核。

  交易中心应对专项法律顾问进行农产品、食品、农资生产方面的知识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 检查监督人员应督促生产主体完善生产方面的相关制度,实现生产主体的制度化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主体内部监管部门以及专项法律顾问应当共同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产品种类、抽检比例等内容。

  第十六条 检查监督人员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要点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并可以随机进行抽样检查。

  第十七条 检查监督人员对生产主体生产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覆盖全部项目。

  第十八条 检查监督人员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一般应当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第十九条 检查监督人员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如实记录,记录应包括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方式、检查内容以及检查的结果等方面的信息,检查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检查监督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检查监督结果是评定交易中心生产主体会员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条 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生产活动,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生产主体应当按期进行整改,检查监督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二十一条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生产主体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

  第二十二条 检查监督人员应当记录、汇总、分析生产活动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主体及其员工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监督人员实施的针对生产活动及产品的日常监督检查,保障检查监督人员依照本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生产主体内部检查部门与专项法律顾问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互相协助、互相监督,共同促进生产主体规范化生产。

  第二十五条 检查监督人员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部门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一)进入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被检查主体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本规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生产主体生产活动及产品的监督除了依靠生产主体内部监管以及专项法律顾问进行监管以外,还应积极鼓励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对生产主体实施监督,以督促生产主体规范生产活动、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出现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生产主体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的,交易中心可对其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计入生产主体会员信用档案,可以适当降低生产主体会员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 生产主体经检查存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仍不停止生产活动的,交易中心应强制其停止生产并彻底消除安全风险;生产主体拒不停止生产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引发安全事故情形的,交易中心有权将检查结果移交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生产主体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交易中心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计入生产主体会员诚信档案,适当降低其信用等级:

  (一)拒绝、拖延、限制检查监督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检查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七)其他妨碍检查监督人员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条 生产主体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检查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由交易中心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法律顾问在日常检查监督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交易中心有权给予其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中心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专项法律顾问拒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节特别恶劣的,交易中心可以将该专项法律顾问加入黑名单,自加入黑名单起2年内,交易中心将不认可由该专项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三十二条 生产主体内部检查监督人员在日常检查监督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交易中心可以给予其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中心可以督促生产主体更换检查监督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所有。

  第三十四条 中优农产品交易中心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该规则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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